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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20-07-19 11:4025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新闻来源:    点击数:305    更新时间:2009-5-14 15:14:27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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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zui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zui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4.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4.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Limits for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 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Health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
4.4.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
4.4.2.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4.4.2.3 卫生要求
    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为<30℃和≥30℃两类地区,每类按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提出本卫生评价标准,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不超过下表规定的限值。

4.4.2.4 测试方法
4.4.2.4.1 本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按GB3896—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执行。
4.4.2.4.2 本标准中"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4.4.2.4.3 测试要求按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执行。
4.4.2.4.4 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计算出(或按有关表、图查出)综合温度(℃)。亦可用经鉴定或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综合温度测试仪器直接测出综合温度(℃)。
4.4.2.4.5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
   根据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公式计算出综合温度(℃),公式为:
    综合温度(℃)=湿球温度(℃)×0.7+黑球(或干球)温度(℃)×0.3  ………(1)
    或根据黑球(℃)、湿球温度(℃)查有关图表得出综合温度(℃)。当无热辐射源存在时,黑球温度可用干球温度代替。
4.4.3 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ot environment)
4.4.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
4.4.3.2 定义
4.4.3.2.1 生产性热源
    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
4.4.3.2.2 工作地点
    指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4.4.3.2.3 WBGT指数
    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nw)、黑球温度(tg)和干球温度(ta)三个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室内作业:WBGT=0.7tnw+0.3tg………………………………………(2)
    室外作业:WBGT=0.7tnw+0.2tg+0.1ta……………………………(3)
4.4.3.2.4 高温作业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4.4.3.2.5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
    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8h)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min)。
4.4.3.2.6 定向辐射热
    指生产性热源同工作地点的某一方同辐射的热量。
4.4.3.3 高温作业分级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见下表。
表5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4.4.3.4 定向辐射热的修正系数
    在工作地点定向辐射热强度平均值等于或大于2kw/m2的高温作业,应在上表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但zui高不应超过Ⅳ级。
4.4.3.5 WBGT指数测量与计算方法
4.4.3.5.1 测量时间
    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zui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zui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zui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在生产正常和工作地点热源稳定时,同一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应测量3次,即工作后:9:00~10:00;13:00~14:00和16:00~17:00,连测3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产工艺,工作地点热源不稳定时,可依据生产进程或具体情况,随时测量,同一测点连测3次,取平均值。
4.4.3.5.2 测量地点及位置
    选择作业人员经常操作,停留或临时休息处,一般测量高度立位作业为1.5m高,座位作业为1.1m高。如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应测踝部、腹和头部。立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为0.1;1.1和1.7m处;座位时测量点离地高度分别0.1;0.6和1.1m。
4.4.3.5.3 WBGT指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4)
4.4.3.5.4 测量仪器与方法
4.4.3.5.4.1 测量仪器采用WBGT测量仪,或采用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黑球温度计,在同一地点分别测量计算。
4.4.3.5.4.2 自然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应为圆柱体,外径为(6±1)mm,长度为(30±5)mm测量范围为5~40℃;精度为±0.5℃。
4.4.3.5.4.3 黑球温度计的黑球直径为150mm,为无光泽黑球,平均辐射系数为0.95,铜球壁越薄越好,测量范围为20~120℃,精度为±1℃。
4.4.3.5.4.4 干球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60℃;精度为±0.5℃,测量时应注意防止辐射热的影响。
4.4.3.5.4.5 干球、湿球和黑球温度测量时应采用三角支架将3个温度计悬挂起来,以便便环境空气不受限制流经球体感温部。
4.4.3.5.4.6 在测量湿球温度时,要在湿球温度计的感温部分裹上一层湿纱布条,纱布条要覆盖湿球温度计的整个感温球体。测量时由其自然蒸发(不能人为强迫通风)每半小时读记测量数值。应注意保持纱布条清洁、湿润,再次使用前要清洗干净。
4.4.3.5.4.7 黑球温度计达到稳定状态时,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黑球温度一般每隔25分钟读记测量数值。
4.4.3.5.5 时间加权WBGT指数计算公式
  在生产环境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或者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工作地点操作,且接触热强度大小不一致时,应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公式计算WBGT指数:
                   
………¨(5)
    式中: WBGT1—— 第1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WBGT2—— 第2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WBGTn—— 第n个工作地点实测WBGT;
          t1t2……tn—— 作业人员在第1,2…n个工作地点实际停留的时间。
4.4.3.6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测量与计算
4.4.3.6.1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是指因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8h),实际在热环境中操作、停留、短休的累计时间。
4.4.3.6.2 测算方法是同一工种或生产岗位随机选择受测作业人员2~3名,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跟班记录一个工作日作业人员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平均值。

style="FONT-FAMILY: ">4.4.3.6.3 如遇作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需在不同岗位工作时,要分别测算在各岗位的实际接触高温作业时间,同时测量其岗位工作地点WBGT指数,以便按4.4.3.5.5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4.4.3.7 定向辐射热的测量与计算方法
4.4.3.7.1 定向辐射热的测算时间、地点及位置请参照4.4.3.5.1、4.4.3.5.2和4.4.3.5.5等规定的方法原则。
4.4.3.7.2 测量仪器采用定向辐射热计对准被测方向测量。
4.4.4 激光辐射(Laser radiation)
4.4.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研制和使用激光器的单位和企业。
4.4.4.2 定义
4.4.4.2.1 激光 指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光辐射。
4.4.4.2.2 激光器 通过受激发射过程产生和放大光辐射的装置。
4.4.4.2.3 照射量 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
4.4.4.2.4 辐照度 受照面积上光功率的面密度,单位为W/cm2
4.4.4.2.5 照射时间 激光照射人体的持续时间,用t表示。
4.4.4.2.6 光谱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学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校正因子。
4.4.4.3 卫生要求
    限值见表6和表7。
表6 眼直视激光束的zui大容许照射量

 


 

表7 激光照射皮肤的zui大容许照射量


 

  注:波长λ为:400~700nm,CA=1;700~1050nm,CA=100.002(λ-700);
      1050~1400nm,CA=5;400~550nm,CB=1;550~70Onm,CB=100.015(λ-550)
4.4.4.4 激光辐射的测试方法
4.4.4.4.1 测试对象
    本方法适用于接触激光器系统工作人员的zui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
4.4.4.4.2 测试方法及要求
4.4.4.4.2.1 激光器需调至zui高输出水平,在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4.4.4.4.2.2 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zui大容许照射量的测量,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zui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4.4.4.4.2.3 测量zui大容许照射量的zui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zui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400nm与1400~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zui大容许照射量时都用1mm孔径。
4.4.4.4.3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水平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4.4.4.4.3.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
4.4.4.4.3.2 测量仪器均应经国家计量部门标定,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4.4.4.4.3.3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能量的激光器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采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4.4.5 局部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4.4.5.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标准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所有作业
4.4.5.2 定义
4.4.5.2.1 局部振动
    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系统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4.4.5.2.2 日接振时间
    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为日接振时间,单位为h/d。
4.4.5.2.3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ahw)
    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可用式(6)计算:
                             ………………………(6)
            式中:ahi 第i频段的振动加速度;
                  ki 第i频段的计权系数;
                   n 总频段数
4.4.5.2.4 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屿[ahw(4)]
    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四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四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7)计算:
                                  ……………………(7)
             式中T——日接振时间,h/d。
4.4.5.3 卫生要求
    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
4.4.5.4.测试方法及要求
4.4.5.4.1 局部振动测试点应选在工具手柄或工件手握处近。
4.4.5.4.2 传感器应牢固地固定在测试点。
4.4.5.4.3 振动测量应按正交坐标系统的三个轴向进行,取zui大轴向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加速度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振动。
4.4.5.4.4 测试振动要先获得1/1或1/3倍频程频谱,然后按式(6)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如果振动测试仪器有计权网络部分,可以直接读数。
4.4.5.4.5 对于峰值因数很高的冲击振动,测试时要在传感器和被测工具之间加装机械式低通滤波器,以防过载影响测量结果。
4.4.5.4.6 震动测试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由国家计量部门校准。
4.4.5.5 计算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的计权系数
表8 1/1与1/3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

4.4.5.6 日接振时间计算法
4.4.5.6.1 对操作时间过短的作业,应以秒表准确测定每次操作所消耗的时间,测10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次操作需要的时间,再乘以日需要完成的该操作次数,即得日接振时间。如铆钉作业,应用秒表测定每打一只铆钉所消耗的时间,测10次,取平均值即每打一只铆钉所需要的时间,再乘该铆工的日消耗铆钉数,即得出铆工的日接振时间。
4.4.5.6.2 对操作时间较长的作业,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全日跟溉,用秒表累积记录全天的操作时间,即日接振时间。
4.4.5.6.3 以上两种方法均应选接振工人三至五人,连续记录三天,计算平均值,zui终换算出日接振时间(h/d)。
4.4.5.7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当振动工具的振动暂时达不到标准限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时间,具体要求参见表9。
 
表9 


 

4.4.6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Environment meteorology in underground workplace of coal mine)
4.4.6.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作业。
4.4.6.2 卫生要求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4.4.6.2.1 本标准规定的风速如与生产工艺或防爆要求相抵触时可不受此限。
4.4.6.2.2 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工作服保暖量应有适当增加。
4.4.6.3 测试方法
    作业地点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
4.4.6.4 标准限值说明
    标准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度:在上限条件下,工人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工人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
4.4.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workload)
4.4.7.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划分原则和级别
    本标准适用于体力劳动作业,是劳动安全卫生和管理的依据
4.4.7.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4.7.2.1 能量代谢率 energy metabolic rate(M)
    某工种劳动日内各类活动和休息的能量消耗的平均值,单位为kJ/min•m2。
4.4.7.2.2 劳动时间率 working time rate(T)
    工作日内纯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4.4.7.2.3 体力劳动性别系数 sex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S)
    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为反映相同体力强度引起男女性别不同所致的不同生理反应,使用了性别系数。男性系数为1,女性系数为1.3。
4.4.7.2.4 体力劳动方式系数 way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W)
    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为反映相同体力强度由于劳动方式的不同引起人体不同的生理反应,使用了体力劳动方式系数。搬方式系数为1、扛方式系数为0.40、推/拉方式系数为0.05。
4.4.7.2.5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intensity index of physical work(I)
    用于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指数大,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小。
4.4.7.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见下表:
表1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4.4.7.3.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4.4.7.3.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4.4.7.3.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4.4.7.3.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极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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